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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

来源:   作者: admin   日期:2016-11-17 15:55:57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对预拌砂浆行业的指导,密切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与各预拌砂浆相关企业的联系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对预拌砂浆行业的指导,密切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与各预拌砂浆相关企业的联系和提升服务能力,遏制劣质产品进入市场造成的无序竞争,强化行业自律水平,提高预拌砂浆相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社会影响力、行业公信力,推动预拌砂浆产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目前亟待规范全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需要,由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负责组织并会同各级散装办及行业专家开展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根据《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SB/T10723-2012)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工作,依据《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SB/T10723-2012)行业标准和《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秉承彰显行业先进企业,规范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的等级划分设定为五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级,依次降低。等级评价采用指标量化、积分考评的方式进行。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考评满分为120分。其中,一星级的最低分数要求为70分,二星级最低分数要求为80分,三星级的最低分数要求为90分,四星级的最低分数要求为100分,五星级的最低分数要求为110分。

    预拌砂浆装备制造企业的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一星级的最低分数要求为60分,二星级最低分数要求为65分,三星级的最低分数要求为75分,四星级的最低分数要求为85分,五星级的最低分数要求为95分。

    第五条在全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干混砂浆(普通抹灰、砌筑、地面、防水砂浆)产品生产(暂不含湿拌砂浆)企业及干混砂浆生产、流通、施工设备制造企业(含配套企业,下同)均以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评定。

    第六条依据《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SB/T10723-2012)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自行评估应达到70分以上,预拌砂浆装备制造企业自行评估应达到60分以上。

    第七条中国散协会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及部分地市散装办、行业有关专家组成“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以对评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考评工作组”,负责直接对四、五星级企业等级评价的终审评定和对经省散装办考评的三星及以下级企业等级评价结果核准工作。

    第八条评定过程的常务工作由中国散协秘书处承担。

    第九条由中国散协会同行业部分专家组成的考评工作组负责对申报四、五星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参照各一、二、三星级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对由各省散装办组织专家评价的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核准。

    第十条自评申报。参评企业首先根据《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SB/T10723-2012)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估后,再详细填报《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申报表》和《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将《申报材料》和《申报表》(一式四份)提交所在地城市(含副省级或地级市,下同)散装办,由企业所在地市散装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返给申报企业、地市散装办留存、报送省散装办和中国散协各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应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市散装办应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评价阶段。申报一、二、三星级的企业由各自所在省散装办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并将等级评价结果书面报送中国散协会同考评工作组对省散装办报送的申报材料和考评结果进行核准。

    申报四、五星级的企业由中国散协组织考评工作组部分成员会同本省散装办等有关专家到企业实地考核后,考评工作组参考申报企业所在地市散装办初审评价意见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集中评审,中国散协秘书处将评审意见反馈到各省散装办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国散协信息网”上公示7天,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申报四星级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经省级(含副省级)砂浆质检部门对干混(普通)砂浆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申报五星级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干混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干混(普通)砂浆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分首次、复审、晋级三种申报类型。

    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有效期3年。期满后,中国散协将组织对等级延期和申请晋级的企业进行复审(评)。

    申请晋级,申报和评价工作的程序与首评申请基本相一致,考评工作组将重点评审企业与拟晋级别相对应的标准及条件。

    第十五条中国散协每年组织对新申请的企业进行等级评价工作,开展工作的具体时间,以中国散协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工作的需要收取必要的工作成本及宣传推介所需费用(有关费用中国散协将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评定成果应用。企业评价等级确定后,中国散协将适时召开全国性授牌表彰大会,并在国家、行业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另行出版《中国预拌砂浆星级企业名录》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推介。

    第十八条评分表、申报表、申报材料、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由中国散协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散协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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